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中介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