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除涉及国有资产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机关、组织不得指定或者强制要求评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