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