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七)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