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二十条有效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应当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