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