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