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