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第十四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依法被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