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也可以分期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