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