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自身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