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