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