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