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