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