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