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