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