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