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