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