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