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