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