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