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