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用途。

执法与监督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