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镇管理、公安、农牧等部门应当对城镇内流浪无主的牛、羊、犬只等动物进行收容;对死亡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