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使用带有歧视性或者妨碍民族团结的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