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