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性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