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藏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学术研究、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开发;(二)藏文翻译人员、编辑、记者和作家的培训、培养;(三)藏汉双语教学研究,藏汉双语教师培养;(四)藏语言文字影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和播放;(五)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有关藏语言文字的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