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藏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学术研究、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开发;

(二)藏文翻译人员、编辑、记者和作家的培训、培养;

(三)藏汉双语教学研究,藏汉双语教师培养;

(四)藏语言文字影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和播放;

(五)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有关藏语言文字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