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或者制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使用规范的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其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等情况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