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规范使用藏文地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藏文名称的命名或者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拟订方案,依法报请审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