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货运源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