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经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检测,属于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调取车辆信息,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