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由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未经定期检定、超过检定期限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治超系统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治超系统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车辆相应登记信息。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