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纳入道路运输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
(一)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组织巡查、派驻监管人员或者在货运源头单位出入口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加强监督检查;
(三)对实时传输装载配载信息的情况等进行抽查。
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