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并定期对外公布:
(一)每年度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三次以上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或者货物运输车辆;
(二)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三)因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
(四)拒不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应当纳入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