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涉及货运源头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追溯货运源头单位,并将违法信息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改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或改装单位的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