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出具的装载配载证明或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明,并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二)采取短途驳载、首尾相接、超低速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测。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