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