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不传输或者不实时传输货物装载配载信息数据至治超系统。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