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四)不传输或者不实时传输货物装载配载信息数据至治超系统。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