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货物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二)做好货物装载配载的称重计量工作,对收货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对装载配载货物名称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根据上述信息开具装载配载证明,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三)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计重、开具装载配载证明。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