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村牧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要以加强健康教育,除害灭病,改善饮水、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农牧民卫生条件为主,搞好人畜粪便管理,修建卫生厕所,改变不卫生习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