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搞好辖区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各驻地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范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