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城镇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要以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健康教育,街巷的净化、绿化、美化和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为重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