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和乡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