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进行工程施工,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