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内部结构。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内部结构的,应当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