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乡环境卫生专业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